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3]64号 2003年6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各地和省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发[2002]15号)文件精神,在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有部分地区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亟待加强和改进。当前,全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得到缓解,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给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实现今年工作目标的任务相当艰巨。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再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实现全年提供就业岗位80万个、净增就业人数(期末从业人数比期初从业人数的增加数)35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4050”人员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标。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促进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已出台的再就业各项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发[2002]15号)文件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再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要在6月底前制订出台,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加快审核、发放,确保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落实再就业资金,足额拨付到位,满足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要。2003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由0.9亿元增加到1.5亿元,并将根据各地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再就业人数、再就业培训成效,结合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下达对地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再就业补助资金对苏北地区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按省、市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承担50%的资金。各地应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