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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修正)[失效]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罚款幅度为人民币2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罚款幅度为人民币20元至200元。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罚款幅度为人民币10至100元。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幅度为人民币200元以下;造成污损的,罚款幅度为人民币200元至3000元。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幅度为人民币100至5000元。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积,结合污染程度,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至1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幅度为人民币500至3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条例》三十四条和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乱倒污水的;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
  (四)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
  (五)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
  (六)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
  (七)畜力车违章进入市区或者进入市区不按照指定道路行驶或者散漏粪便等污物的;
  (八)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三条 对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罚款,按照以下幅度执行:
  (一)乱倒污水的,罚款幅度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幅度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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