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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5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 长 梁保华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罚款幅度为人民币2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幅度为人民币200元以下;造成污损的,罚款幅度为人民币200元至3000元。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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