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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
 《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2003]94号 2003年7月3日)


  现将《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予以转发,并根据深圳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该办法所指“国有企业”,在我市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权在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企业。
  二、在我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立之前,《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的审核、公示、批准工作由市、区劳动部门办理。
  三、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劳动保障厅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因此各区劳动部门要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提前40天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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