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30日之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3月1日前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认为办证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发证手续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对发证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身份证号码:□□□□□□□□□□□□□□□□□□
失业证号码:□□□□□□□□□□□□□ 编号: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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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出 生 年 月日 │ │ │
├─────┼─────────┼──┼───┼──────────┼────┤ 相片 │
│民 族 │ │婚否│ │文 化 程 度 │ │ │
├─────┼─────────┴──┴───┴──────────┴────┤ │
│家 庭 │ │ │
│住 址 │ │ │
├─────┴───┬────────────────────────────┤ │
│原工作单位 │ │ │
├─────────┼────────────┬──────┬────────┤ │
│工 种 │ │技术等级 │ │ │
├─────────┴─┬──────────┴──────┴────────┴────┤
│原工作单位性质 │□国有 □集体 □其他 (请在选项前空格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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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 │ 年 月 日 │是否大龄就业 │□女40周岁以上 □男50周岁以上│
│时 间 │ │困难人员 │(请在选项前空格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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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 │ 所属街道 │ │
│电 话 │ │ (乡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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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由申领人填写,以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填写并由有关部门加具意见 │
├───────┬───────────────────────────────────┤
│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
│本人身份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
│ │(请在选项前空格内打“√”,只能选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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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领 │□本人身份证 □失业证 □社会保险手册 │
│证件原或 │□下岗职工证 □最低生活保障费领取证 □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
│复 印 件 │□劳动合同 □企业出具的下岗及未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 │(请在选项前空格内打“√”,可选多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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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日期 │ 年 月 日 │公 示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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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 经核实,未再就 │街道│ │县以 │ │
│委 │业,同意申领《再就│(乡 │ │上劳 │ │
│会 │业优惠证》。 │镇) │ │动保 │ │
│意 │ │劳动│ │障部 │审核人: │
│见 │ │保障│ │门审 │签发人: │
│ │ │机构│ │核意 │ │
│ │ (单位盖章)│初审│ (单位盖章)│见 │ (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意见│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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