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7日 粤劳社[2003]1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格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和监管。
第二章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具体发放对象按照粤发〔2002〕15号文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