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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
 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
 (2003年6月22日 深府[2003]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市物价局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快速反应,快速预警,快速向上级报告,快速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某行政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区政府负责处置,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全市范围时,主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区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应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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