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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未经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三)制定并负责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开展珍稀动植物的观察、监测和研究,探索自然资源的保护与适度合理利用途径;
  (五)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开展旅游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根据自然保护区规模、资源状况和保护、建设、管理的需要,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计划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涉及文物保护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应征求相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和从事其他妨碍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因科学考察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报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照、录像等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可以开展适当的生产经营和旅游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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