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2003年接轨上海工作重点及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03年接轨上海工作重点及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2003年接轨上海工作重点及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省政府“绍兴会议”、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区县(市)委书记座谈会精神,大力推进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交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接轨上海参与长江三角洲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1号)和市政府“杭州市接轨上海扩大开放推进环杭州湾产业带规划建设会议”精神,按照“虚心学习、主动接轨、真诚合作、实现共赢”的总体要求和“错位、借助、合作、发展”的工作原则,现就2003年我市接轨上海、参与长江三角洲的合作与交流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省政府“绍兴会议”和市委区、县(市)委书记座谈会精神
(一)各区、县(市)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对省委工作会议、省政府“绍兴会议”及市委区、县(市)委书记座谈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使各级干部深刻领会接轨上海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接轨上海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为接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形成统一认识、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之间的束缚,放眼整个长三角和今后几十年的发展,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加快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与交流的步伐,合力推进环杭州湾产业带规划建设。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理清思路,把握接轨工作的重点和切入点。各区、县(市)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接轨上海参与长江三角洲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1号)的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接轨上海的工作计划,找准切入点,抓住重点,积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