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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清理并规范农房建设收费,提高农房建设审批服务效率。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通过投工投劳的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不再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经批准农村村民个人利用原宅基地重建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农村村民建房、小城镇房地产交易费用,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提高农房建设审批和发证工作效率,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加强执法检查,积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土地、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农村村民建房与小城镇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收费依据,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农村村民建房收费大检查,坚决废止违背规定出台的收费文件,坚决取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市监察局应当加强行政监察,对乱收费、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征地管理,积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是征地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征用土地是政府行为,土地征用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土地时,应当附具办理征地存款业务的银行出具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储存证明。严禁挪用、截留、贪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时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交地或延迟交地。
  (四)合理降低建设用地成本,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称为主城区)内“百镇工程”镇镇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应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统一征收后按45%逐级返还“百镇工程”镇;主城区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县(自治县、市)直接收取,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百镇工程”镇建设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下限标准收取。“百镇工程”镇建设应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的70%部分,主城区内、主城区外分别按45%、85%的标准,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市金库,由市财政返还区县(自治县、市),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地方留成的其他部分,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重庆市金库,开支渠道不变。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部分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经合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用地者申请出让的,主城区内、主城区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分别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规定的工业用地标准的70%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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