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政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强化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居民新村、“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单列下达适当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民新村、“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新拆旧工作完成后,经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复垦或整理为耕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五)加强土地整理规划、计划与权属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前后的规划修改、地类调整、权属确认与变更工作,进一步规范农地整理管理行为。
(六)坚持加强规划、总量与用途管制,合理确定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收益,适度向农村和农民倾斜的原则,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研究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措施,探索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提供保障。
二、用活有关土地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一)树立大农业观念,促进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或农业结构调整中建造临时性管理用房需占用耕地的,视同农业用地对待,并由临时性管理用房用地者与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复耕协议书,届时按协议及要求恢复成耕地。临时性管理用房占地面积标准为:用地面积小于50亩(不含50亩)的,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1%;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0.8%;100亩以上的(不含100亩),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0.6%。对从事养殖业及生产性的临时性管理用房,可根据其规模大小适当提高占地面积标准。建造永久性管理用房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占)用审批手续。禁止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二)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稳定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可以将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在农户间流转,鼓励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向农村专业大户集中;农户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作价入股的方式与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经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依法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三、明晰有关土地收费规定,控制农村经济发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