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监管制度,从源头上切断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
(一)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各级农业、化工部门应严格杀鼠剂审批登记要求,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剧毒急性鼠药成分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追查剧毒急性鼠药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鼓励合法生产厂家生产既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又经济实用的杀鼠剂。
(二)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各地要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办负责。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必须取得农业部门或爱卫办发放的鼠药专销证,凭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杀鼠剂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农村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办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以减轻群众负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
(三)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标签和标识,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五、加强技术培训,大力推广慢性抗凝血杀鼠剂
为切实帮助群众解决鼠害,各级政府在搞好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的同时,必须大力推广杀鼠迷、溴敌隆、大隆等安全、高效、经济的慢性抗凝血鼠药,取代剧毒急性鼠药。建立完善灭鼠药物销售网点,方便群众购药灭鼠。各级农业部门和爱卫办要建立完善的鼠害测报网络体系,鼓励和支持灭鼠技术的研究开发,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科学灭鼠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指导,规范鼠药经销队伍,提高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要对鼠药经销人员进行《
农药管理条例》、科学灭鼠知识和新型鼠药应用技术培训,对其合格者颁发鼠药经营专销点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