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制造、销售剧毒急性鼠药活动猖獗,甚至发生利用剧毒急性鼠药投毒恶性案件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在前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突出薄弱环节,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一)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捣毁制造、贩卖剧毒急性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对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并将彻底查清其来源作为案件侦结的重要标准,不查清销售来源不得结案。
(二)由农业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质监、化工、爱卫办等部门对生产剧毒、高毒农药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鼠药进行抽检。对无“三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农药登记证)或不符合登记要求以及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并按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登记农药产品中掺杂剧毒急性鼠药成分的责任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农业、爱卫办等部门对城乡农药和鼠药批发、零售摊点和游贩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贩卖鼠药的不法商贩。对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要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由环境部门牵头,抓好收缴鼠药的安全销毁工作。各地收缴的剧毒急性鼠药由当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送交市环保部门指定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统一销毁。市经委、市化工行业办和有关单位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群众上交的剧毒急性鼠药处理工作,及时协调督促将收缴的剧毒急性鼠药集中送往经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加强对处置过程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2003年7月18日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家安监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和市政府2月16日发布的《关于查禁收缴剧毒急性鼠药的通告》要求,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进行彻底清查收缴,对拒不上缴或随意丢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要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持有、藏匿和使用等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