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仍需购房者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尾。
6.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居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六、售房价格
经济居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以市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职工、居民购买经济居住房的建筑面积在本实施细则第四项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按经济居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均按市物价局核定的该住房商品房价格或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七、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居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居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职工个人购买经济居住房,可根据《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3.经济居住房的合同备案
(1)对于
《若干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居住房,合同登记备案均按原规定执行。
(2)对于
《若干意见》实施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居住房,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标准,并将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注明。
4.上市交易
(1)对于2003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前已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并已开具“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按
《若干意见》实施前的规定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2003年3月31日以后开具“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按
《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2)经济居住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居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经济居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将下列费用计缴财政部门:
a、对于
《若干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居住房,原按经济居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由物价部门核定上市时需补交的费用标准(包括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