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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经济居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市区经济居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4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政[2003]3号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逐步改善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发展建设经济居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中等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经济居住房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政府定价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
  3.《若干意见》实施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为经济居住房。
  二、售房原则
  1.经济居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为宗旨,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向市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每户家庭限购一套。
  2.购买经济居住房实行准入、轮候制度。
  三、售房对象
  经济居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已经取得结婚证书的居民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3.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下限,即:一般职工55平方米及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科级干部)65平方米及以下;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县、处级干部)75平方米及以下;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厅、局级干部)95平方米及以下;
  4.属中等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按照杭政[2003]3号文件规定,上一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以下标准:一般职工45000元;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科级干部)52500元;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县、处级干部)60000元;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厅、局级干部)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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