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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经济解困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市区经济解困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4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政[2003]3号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发展建设经济解困房的目的,是充分体现经济解困房的社会保障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经济解困房是指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专项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5-60平方米/户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售房原则
  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解决住房困难实行政府补贴、定向供应,每户限购一套。
  2.经济解困房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55平方米标准以内,补贴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使用面积控制。
  3.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解困房实行公示、准购、轮候制度。
  三、销售对象
  除符合杭政办[2001]2号《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规定外,低收入家庭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
  2.家庭收入在我市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且无法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的;
  其中:“上一年度户均收入”以杭州市统计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数据为准;“市区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是指以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人数×60%计算求得。2002年度杭州市统计局公布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20元。
  3.住房条件属以下情况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含)以下(含私房);
  (2)属拆迁货币安置的,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且所得货币安置款不足以购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经济适用住房(按定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价计),并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
  四、销售价格与补贴标准
  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在单户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面积按市物价局核定的经济解困房销售价格购买,同时由政府按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高层每户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标准按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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