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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基本卫生要求
  1、通风
  (1)打开门窗自然通风,安装必要的机械通风设施;
  (2)使用空调系统的场所,其新风量必须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维护管理按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建科电[2003]17号)执行。
  2、消毒
  (1)对楼道、电梯、扶手、室内地面、卫生间、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交通工具内部等公众经常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每日至少消毒一次;对杯具、脸盆、脚盆、布草(如被套、床单、毛巾、浴衣等)、美容美发工具以及其他与皮肤接触的用品等要一客一换,逐一消毒。消毒方法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引》(中疾控办发[2003]162号)执行。
  (2)空气消毒应在营业后和无人情况下进行,可选用紫外线、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等,每日消毒一次。消毒方法按《江苏省卫生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苏卫非典4号)执行。
  3、管理
  (1)制定非典防治预案,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各项规章制度和台账。
  (2)对从业人员进行非典防治健康教育、每日一次体温测量和健康登记;督促从业人员勤洗手、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
  (二)特定卫生要求
  1、对进入宾馆、饭店、招待所、候车(机、船)室的消费者和旅客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登记,其中对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旅客每日进行一次。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对消费者也应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登记。
  2、照相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电信营业厅、证券交易所等场所参照《商场、书店卫生标准》(CB9670)执行,网吧、保龄球馆、按摩室等场所参照《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执行。
  3、餐饮场所
  (1)按照有关行业协会的要求,实行分餐制。
  (2)宰杀活禽、水产品区域须与其他食品加工区域严格分开;禁止宰杀、加工和经营野生动物;不得提供生食水产品。
  (3)要有独立的粗加工场所,有蔬菜、肉类、水产品各自的清洗池,餐厅内应提供消费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4)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送餐企业不得向订餐者提供冷荤、凉菜类食品;提供的食品从制熟至出售不得超过2小时,并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用期限;每班生产的食品均需留样48小时备查。同时,建立每日送餐档案。
  四、在非典防治期间,因有权机构要求而停业的公共场所,必须经原有权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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