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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公共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42号 2003年5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公共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共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照相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
  (九)网吧、电信营业厅、证券交易所、保龄球馆、按摩室等供公众使用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场所。
  二、各类公共场所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防治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执行国家和省防治非典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公共场所在非典防治期间还必须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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