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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

  2.对航空公司免缴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收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3.对公路客运行业免缴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4.对水路客运行业免缴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5.对旅游营运车辆、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及城市公交行业免缴公路养路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风景名胜资源费,计量收费中的计量检定费。
  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中央收入按年缴纳的三项费用,即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收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按年缴纳的项目减征40%,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征收,其他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免收。
  (四)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的部分视同实现利润处理,视同部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工效挂钩。
  (五)对旅游、餐饮、娱乐业中受“非典”影响,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担保基金要给予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对旅游企业的短期贷款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对东航江苏有限公司按股份比例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对旅行社、涉外定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困难旅游企业,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计算的参考依据为去年同期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七)为进一步减轻负担,对所有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的经营权证有效期无偿延长五个月。相应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相关出租车经营企业要通过与出租车驾驶员修改协议或订立临时协议的办法,保障出租车驾驶人员的合理收益。
  (八)上述8个行业的企业要切实维护员工利益。在防治“非典”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含农民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含农民工)工资。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费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暂时停业的,须发放基本生活费。否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九)上述减免政策从5月1日起实施(税费所属期),凡5月1日后已征缴的收入可抵扣优惠期结束后的应缴税费、基金。
  (十)上述基金和收费减免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此而减少的收入,应从支出项目中进行调减和自行消化,上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防治“非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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