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在抽查监督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的抽查监督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总结。10月11日至10月25日。各地抽查监督结束后,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认真总结,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发现治理工作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认真做好工作,迎接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督查组对我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抽查,实实在在地完成专项治理任务。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整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要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认真解决消防隐患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问题,切实落实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