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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自查整改。7月7日至7月31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整治的自查整改工作。实行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抓好落实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负责,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养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商贸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由经贸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负责,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旅游部门负责,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由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自查整改工作,由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人员密集场所治理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抓好落实。
  7月31日前,各人员密集场所及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责任单位应向当地按治理职责分工负责的主管部门作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8月1日至8月25日。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处分,甚至依法予以处罚,并同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自己负责的行业或者治理对象的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于8月20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在此期间,各地要适时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和曝光,推进自查整改工作的开展。
  (四)抽查监督。8月26日至10月10日。各级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并邀请当地工会参加,对人员密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2)、(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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