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在全国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隐患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许多建(构)筑物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据调查,全省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属和所在的28744幢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中,就有20855幢属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占总数的72.6%。许多场所存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先天性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下旬起,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综合治理,改善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疏散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