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3年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3]17号)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3]22号),现将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及时办理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一)领取或下载“汇缴清册”、“汇总表”和“调整数据盘”
1、各单位自7月4日起,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区县支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以下简称“经办行”)领取截至2003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汇总表”(简称“汇总表”)。
各单位也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以下简称“公积金网站”,网址为;WWW.housefund.com.cn或www.zfgjj.com.cn)下载截至2003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的“调整清册”和“汇总表”。
2、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单位,自7月4日起到经办行领取截至2003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的“调整清册数据盘”(简称“调整数据盘”)和“汇总表”,也可登陆“公积金网站”下载截至2003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的“调整数据盘”和“汇总表”。
(二)填写“调整清册”的要求
1、内资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8%和月均实得工资的13%核定职工2003年度单位及职工的月应缴额。
2、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实得工资)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批准后的缴存比例,核定职工2003年度单位及职工的月应缴额。
3、单位应按截至2003年6月30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明细与经办行打印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进行核对。职工姓名有误或人员不符、职工身份证号码有误或不齐的,单位应附明细与经办行核对修改。
(三)填报“调整清册”、“汇总表”
领取或通过“公积金网站”下载“调整清册”和“汇总表”的单位,在填写“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本单位工会签章,以下同)批准,在7月18日前报送到经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