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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
 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3]22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 [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作调整
  自200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调整为200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
  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内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8%,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职工各为13%。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单位在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3年7月1日的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
  二、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1、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内资单位和职工最高为各10%,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职工最高为各15%。
  2、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2002年月平均工资水平60%(即810元)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2002年月平均工资水平40%(即540元)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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