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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托管贷款由贷款银行根据核实的情况自主审查决定发放。
  第六条 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托管贷款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对于资信可靠、托管贷款还款记录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托管贷款未完全清偿以前,出口退税专户由贷款银行负责监控,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企业不得动用专户内的款项,不得办理专户转移、变动手续(国家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为减轻借款企业利息支出负担,市财政局对企业托管贷款发生的正常利息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与市外经贸委根据每年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出口应退税总体情况以及全市出口形势的需要,确定年托管贷款贴息比例,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托管贷款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托管贷款贴息手续每季度办理一次。借款企业应在托管贷款合同签订15日内,持合同副本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于还本付息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持以下有关资料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一)托管贷款贴息申请。
  (二)托管贷款备案表。
  (三)加盖天津市外经贸委出口退税稽核专用章的《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银行签订的托管贷款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五)银行拨付托管贷款转账凭证、企业付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后,按照规定拨付托管贷款贴息资金。企业收到托管贷款贴息资金,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有骗取托管贷款及。贴息资金行为的企业,将收回已拨贴息资金,取消其托管贷款和贴息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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