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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外经贸委、市国税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天津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扩大出口规模,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出口业务,缓解因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以下简称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企业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资金困难,通过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提供的以应收出口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申请托管贷款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二)信誉良好,无非法逃汇、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三)出口业绩稳定。
  第四条 办理托管贷款的程序:
  (一)企业向有关银行提出托管贷款申请,并填写《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同时提供相关退税资料,报市外经贸委审核。经审核后,由市外经贸委在《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上加盖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口退税稽核专用章。
  (二)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贷款银行出具的企业《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确认书》上加盖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确认章予以确认。
  (三)企业将贷款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报贷款银行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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