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组织债务重组和整体处置不良贷款
各有关部门和金融企业要努力帮助困难企业改进生产经营,尽快偿还逾期贷款。对有生产经营能力、产品有市场、能够继续经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人银行和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要充分利用国家现有减免利息政策,通过将资产和债务同时转让给第三方,用优良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等方式,积极组织实施债务重组,有关银行要积极争取其总行对贷款本金给予一定折扣的政策。积极支持对不良贷款实施整体处置,由债权人银行和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烂尾楼”贷款、“三无企业”贷款、企业主管部门担保贷款、拟退出企业和破产企业贷款的具体情况,会同法院制订整体处置不良贷款的基本方案,依照法律规定处置不良贷款。
八、为进一步加快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请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造成不良贷款的违法违纪人员,为进一步加快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请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支持金融企业依法保全和追索债权,加大已判决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坚决清收故意拖欠贷款企业的债务。请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支持金融企业研究制定整体处置不良贷款的工作,加快审理进度。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受理金融企业直接呈送的申请支付令。
九、对处置不良贷款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会同银行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政策,积极支持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处置不良贷款。
(一)各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一律实行按照办理贷款抵押件数定额收费;取消向企业收取的更名、重新注册等费用。对处置不良贷款需要办理的有关证件和手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减免各项收费。市财政局要建立企业破产准备金,帮助破产企业达到银行最低受偿条件。市级税务部门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工商企业和投资公司参与企业债务重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政策,解决破产企业及有关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基金欠缴等方面的问题。市财政局和金融监管机构要研究制定金融企业降低不良贷款工作考核制度,对完成降低不良贷款指标的金融企业给予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奖励。
(二)银行和企业购买中介服务,应遵循竞争、择优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银行和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三)各有关部门要为银行和企业及时提供申请呆账核销需要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为银行和企业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提供周到和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