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与经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紧抓住今后几年天津市面临的重要发展机遇,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问题。要按照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优势,加紧制订和实施业务发展规划,增强市场营销观念,科学确定市场定位,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不断挖掘优质贷款项目,充分发挥新增贷款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金融与经济的共同发展。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内部综合改革,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资金运作模式,加强信贷管理,严格防范发生新的不良贷款和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四、金融企业要积极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各金融企业要围绕不良贷款比例下降到10%以下的目标,认真分析和研究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和结构,研究分解本机构今明两年降低不良贷款的目标任务,制定分年度清收和盘活贷款计划。要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强化清收激励机制,树立风险资产营销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要建立降低不良贷款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对完成本机构不良贷款下降目标负总责;各分支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清收工作,确定专业清收人员,明确阶段性任务目标;在此基础上,要将降低不良贷款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业绩之一进行考核,实行绩效挂钩。要建立新发生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对新发生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五、金融企业要努力提高核销呆账的能力
各金融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和我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增加贷款规模,积极搞好市场营销,提高企业利润水平,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积极向各自总行反映不良贷款的实际状况,争取最大限度地用活、用足呆账核销政策,力争多消化一部分不良贷款;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要针对自身业务发展状况,调整发展思路,合理安排利润分配,增提并足额使用呆账准备金,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
六、积极采用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积极支持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以下统称接收债权企业)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处置不良贷款试点。处置仍有一定资产、还存在投资价值的不良债权(如“烂尾楼”等贷款项目),在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停缓建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2]54号)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具体运作办法: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债权银行将不良债权折价转让给接收债权企业,经接收债权企业确权后对不良债权集中追索;债权银行先对不良贷款办理以资抵债,接收债权企业折价接收这部分抵债资产;经过法院裁决将债务人资产所有权过户到债权银行名下,再折价转让给接收债权企业。不良债权、资产转让的折价率由债权人银行、接收债权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债权人银行因划转不良债权、资产形成的损失,如果超出财务承受能力,要争取向所属总行申请亏损挂账,在以后的会计年度逐步消化。信托投资公司取得资产所有权的,应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处置这部分资产,既可以吸引社会各种实体参与风险投资、继续经营,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拍卖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