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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
 比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通知
 (津政发[200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全市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按照2003年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和市政府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努力降低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处置不良贷款,努力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
  近年来,全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战略部署,努力增加存贷款总量,积极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狠抓信贷管理,加大消化不良贷款,信贷质量和经济效益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宏观经济因素、社会信用环境以及金融企业信贷管理等方面的影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大、所占比例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到2002年末,全市中资金融机构按照“一逾两呆”标准划分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54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的20.7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97个百分点;全市中资金融机构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划分的不良贷款余额为607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的25.20%。各金融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管理,扩大金融开放,依法处置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全市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处置不良贷款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主要目标
  全市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目标是,以2002年经核实的不良贷款为基数,2003年不良贷款减少20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到14%以下;2004年不良贷款再减少10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到10%以下;2005年要进一步降低不良贷款所占比例,使信贷资产质量达到全国较好水平。2003年及以后年度新出现的不良贷款,由各金融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解决。各金融企业要制定本机构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提出处置不良贷款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工作安排。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贷款的年度指标,由银行监管机构会同各金融企业商定。
  三、金融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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