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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征用房屋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征用房屋用于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3]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保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临时征用房屋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将根据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培训中心、宾馆、饭店、度假村、疗养院、旅馆等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征用单位下达天津市人民政府临时征用通知书。
  二、被征用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用房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被征用房屋的安全保卫、污水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及隔离、消毒措施的实施。
  三、被征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临时征用通知书要求,按时将被征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使用,并保证必要住用条件,提供必要服务,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四、房屋使用单位和人员应爱护房屋及其设施。交付使用前,被征用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对房屋设施进行检查;使用后双方进行交接。
  五、市人民政府对被征用房屋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由市财政支付。
  六、被征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解除征用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被征用单位下达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征用通知书。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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