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各级敬老院发展
院办经济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税二[1993]53号 1993年4月1日)
各区、县税务分局:
我市各级敬老院(含养老院、社会福利院。下同)是赡养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单位,为支持敬老院兴办经济实体,减轻国家、集体和群众负担。现根据市领导谈心服务精神,对敬老院兴办的经济实体有关征免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各级敬老院兴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除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行业和产品外,可自企业生产经营有收入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对敬老院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凡是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或安置“四残”(含弱智)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可分别按现行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