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职权与程序、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把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程序之中,以程序的合法性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同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确立以教育为本的立法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立法的规范、教育、引导、防范作用。充分体现经过教育,使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纠正,对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和社会危害的,可不再处罚,切实解决重惩罚轻教育、重罚款轻服务的问题。
(五)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广泛参与相结合。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广辟渠道,广开言路,开通政府立法工作网上征求意见通道,启动听证程序,面向基层群众,扩大群众参与程度。重点疑难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或指导部门起草。一些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办要通过招标立法或委托立法的形式,组织专家学者、科研机构起草,并切实加强对政府部门起草工作的宏观指导。起草工作应在充分论证、理清思路、搭好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并要选准角度,突出特点,创新思路。同时,要加大立法协调工作力度,提高立法质量,切实解决部门保护的问题,依法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六)各级领导要重视政府立法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立法任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不仅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同时还要负责制定政府规章草案。重视并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领导应尽的职责。为此,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应把政府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立法质量。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实施法律审核、加强工作协调、规范立法技术方面的作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政府立法工作任务的完成。
附:2003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 2003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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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请审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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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 起草部门 │上报时间│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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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市农委 │已报 │崔士光 │
│ │(修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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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修订) │市农委 │已报 │崔士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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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 │市工商局 │已报 │石 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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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修订) │市土地局 │6月份 │任雨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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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市园林局 │已报 │马连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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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修订) │保税区 │6月份 │冯志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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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修订) │市高新区 │6月份 │陈舜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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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 │市民政局 │9月份 │赵德芹 │
│ │ │ │ │周克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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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津市政府采购条例 │市财政局 │11月份 │杨福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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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市经委 │8月份 │齐茂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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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10月份 │武长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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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市房管局 │已报 │吴延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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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天津市气象条例 │市气象局 │已报 │王宗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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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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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市水利局 │6月份 │王宏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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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市规划局 │7月份 │张中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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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市计委 │8月份 │郝晓远 │
│ │ │ │ │杨振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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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 │市经委 │已报 │齐茂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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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市信息化工作条例 │市信息化办│10月份 │路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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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市旅游条例 │市旅游办 │11月份 │陈忠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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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市经委 │6月份 │齐茂忠 │
│ │促进法》办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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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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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市市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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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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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订)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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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修订)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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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市中医发展条例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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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市法律援助条例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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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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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条例 │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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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津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市劳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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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天津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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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津市口岸管理条例 │市外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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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天津市会计条例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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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天津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市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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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天津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 │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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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天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条例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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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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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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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市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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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天津市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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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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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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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天津市拍卖条例 │市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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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天津市中药条例 │市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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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天津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市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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