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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03年度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四)坚持职权与程序、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把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程序之中,以程序的合法性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同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确立以教育为本的立法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立法的规范、教育、引导、防范作用。充分体现经过教育,使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纠正,对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和社会危害的,可不再处罚,切实解决重惩罚轻教育、重罚款轻服务的问题。
  (五)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广泛参与相结合。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广辟渠道,广开言路,开通政府立法工作网上征求意见通道,启动听证程序,面向基层群众,扩大群众参与程度。重点疑难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或指导部门起草。一些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办要通过招标立法或委托立法的形式,组织专家学者、科研机构起草,并切实加强对政府部门起草工作的宏观指导。起草工作应在充分论证、理清思路、搭好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并要选准角度,突出特点,创新思路。同时,要加大立法协调工作力度,提高立法质量,切实解决部门保护的问题,依法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六)各级领导要重视政府立法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立法任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不仅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同时还要负责制定政府规章草案。重视并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领导应尽的职责。为此,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应把政府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立法质量。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实施法律审核、加强工作协调、规范立法技术方面的作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政府立法工作任务的完成。
  附:2003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         2003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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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请审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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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 起草部门 │上报时间│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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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市农委  │已报  │崔士光  │
│  │(修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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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修订)       │市农委  │已报  │崔士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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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    │市工商局 │已报  │石 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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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修订)       │市土地局 │6月份  │任雨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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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市园林局 │已报  │马连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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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修订)        │保税区  │6月份  │冯志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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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修订)   │市高新区 │6月份  │陈舜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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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       │市民政局 │9月份  │赵德芹  │
│  │                   │     │    │周克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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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津市政府采购条例          │市财政局 │11月份 │杨福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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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市经委  │8月份  │齐茂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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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10月份 │武长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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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市房管局 │已报  │吴延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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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天津市气象条例            │市气象局 │已报  │王宗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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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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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市水利局 │6月份  │王宏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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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市规划局 │7月份  │张中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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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市计委  │8月份  │郝晓远  │
│  │                   │     │    │杨振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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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          │市经委  │已报  │齐茂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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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市信息化工作条例         │市信息化办│10月份 │路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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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市旅游条例            │市旅游办 │11月份 │陈忠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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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市经委  │6月份  │齐茂忠  │
│  │促进法》办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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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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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市市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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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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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订)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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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修订)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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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市中医发展条例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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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市法律援助条例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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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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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条例               │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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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津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市劳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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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天津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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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津市口岸管理条例                     │市外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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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天津市会计条例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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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天津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市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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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天津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      │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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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天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条例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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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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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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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市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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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天津市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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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市农委  │
├──┼──────────────────────────────┼─────┤
│21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                │市农委  │
├──┼──────────────────────────────┼─────┤
│22 │天津市拍卖条例                       │市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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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天津市中药条例                       │市药监局 │
├──┼──────────────────────────────┼─────┤
│24 │天津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市工商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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