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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03年度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03年度
 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3]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度立法计划的请示>的通知》(津党发[2003]7号)精神和戴相龙市长关于安排立法项目要遵循促进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突出重点,急事先办的要求,市政府制定了《2003年度政府立法项目计划》,并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2003年度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我市2003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目标,深入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以加快政府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改善行政法制环境,促进经济运行市场化和政府工作法制化为目标,逐步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把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2003年度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一)依法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要与国家立法工作相适应,与我市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的五大举措和市政府重点推进的八项工作相衔接,把培育、发展市场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坚持修改与制定并重,改革与创新同步,当前与长远结合,大胆创设旨在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跨越式发展的行政规范。
  (二)依法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立法工作要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和服务型、责任型、诚信型政府的总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今年要重点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许可程序、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等行政行为,并切实解决部门权力与利益挂钩、权力与责任脱钩方面的问题,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为发展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2003年度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与时俱进,转变政府立法工作观念。政府立法要与改革、发展同步,把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放在突出位置。为此,必须转变政府立法工作观念,从重点规范约束别人、谋取部门利益,转变为重点规范约束自己、真心实意为民服务,防止和纠正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加入WTO承诺,从我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既要在法定的权限内进行,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违背,又要坚持从加快天津发展的实际出发,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现实问题,切实发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和统一。政府立法工作要切实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突出对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在赋予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不履行法定权力,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规定公民、法人义务的同时,必须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使政府及其部门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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