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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64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加快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建设支持的力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
  考核指标:贷款增加额、存贷款比例、贷款增长幅度、不良贷款额(率)、利润、贷款收息率。
  考核标准:
  (一)当年贷款比年初,每增加1亿元加1.5分。
  (二)年末存贷款比例每超过本单位前3年平均存贷比1个百分点加5分。
  (三)当年贷款增幅每超过全市前3年贷款平均增幅6个百分点加5分。
  (四)未完成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减5分。
  (五)收息率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六)利润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无上级单位的金融机构第(五)、(六)项指标的考核,以年初自行确定的指标为准。
  三、考核方法
  年度终了15日内,被考核单位将以上指标完成情况(附表)报人行天津分行。人行天津分行负责对各行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各金融机构据此执行。
  四、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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