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项接收规定和手续。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二)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3年春季的转业士官。补助时间,城镇退役士兵从2003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三)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分配工作后的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而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镇、乡或人才、劳务市场,不再按计划分配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四)做好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
(五)转业士官的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