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求学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2]22号文件要求,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凭当年《退役士兵证》,免费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进行就业咨询和双向选择就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街道、镇、乡接收管理。
支持和鼓励在部队立功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上学深造。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行部分区县自行安置本区县城镇退役士兵的办法。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由区县政府按照驻区县单位职工比例(市政府已下达计划的除外),结合经济效益,自行制定本区县的安置计划;也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还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凡在上述五区三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经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安置费,也可作为超额安置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
(四)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短期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