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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安置的, 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区县安置部门可再对退役士兵另行分配工作。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除个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
  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中,公开办事制度,公平合理分配计划。对落实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的经济补偿经费或超额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的安置金使用,由各区县安置部门对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统一管理,做到单列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和文化考试的评分办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计划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各单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级政府的安置工作,在制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能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指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部门要予以支持。对拒绝接收和未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要缓办该单位其他人员的调入和招工手续。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在下达的计划内,不得点名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组织尚未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
  对拒绝安置、变相拒绝安置、推诿拖延安置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可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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