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我市已经完成接收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工作,现将做好我市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现状和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要举措,体谅国家困难,增强拥护改革、服从大局的自觉性,树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安排。各级安置部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自谋职业、安置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完成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继续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仍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情况,在6月底前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确保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