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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关于做好鳏寡孤独年老归侨生活困难照顾的通知

广东省侨务办公室、民政厅
 关于做好鳏寡孤独年老归侨生活困难照顾的通知
 (粤侨办字[92]第104号 1992年6月7日)


各市、县(区)侨务办公室、民政局:
  我省归侨众多,大部分定居在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侨乡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归侨的生活也有较大的提高。但由于各地侨乡发展很不平衡,归侨又主要定居在经济发展缓慢的山区农村,所以贫困面尚比较大。尤其是鳏寡孤独、年迈体弱病残的归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贫困,有的甚至连温饱问题也未解决。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声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疾苦的关心,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鳏寡孤独、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而未列入五保户的归侨,各乡镇、县(区)侨务部门要做好其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核实,对符合五保户条件的,要逐户列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个人申请,由管理区审查,乡镇批准,评定为五保户。
  二、各地按照“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对鳏寡孤老归侨五保户要同农村其他五保户一样,享受乡镇统筹粮款供给,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五保户的供给标准,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有敬老院的乡镇,可吸收归侨五保户入院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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