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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探索多种安置途径,拓宽就业门路,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要积极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和农民自择就业门路、自主创业。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提倡在加强管理、防止违法进入土地市场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鼓励和提倡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用地业主雇工安置、征地安置补助费人股分红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要确保被安置的农民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在乡村安置的,要依法给被征地的农民提供重置住宅用地和承包耕作的耕地;在城镇安置的,要依法确保被征地农民获得有产权的建房用地或住宅,并为其办理户籍手续。
  三、加强征地批后管理,严禁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报经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被征地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不得用于清欠集体经济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必须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要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由其自谋职业。
  对于征用耕地的,在收到征用耕地的批准文件后,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减农业税。
  四、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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