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为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征地造成的农民无地少地和农民补偿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方补偿标准偏低,不按法定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部分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不断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严格对征地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格规范征地行为,严格掌握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依法制定和审查征地方案,落实补偿费用,拓宽安置途径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征地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行使征地职能。
依法制定和审查征地方案,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上报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前,要深入村组实地调查,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据实编报征地方案。在编报征地方案时,应严格按地类、土地等级、分类面积、地面附着物状况和人均占有耕地量情况,依据法定标准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根据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协议书等法定资料确定土地权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确定土地地类和土地面积。各地上报的征用土地的有关方案必须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状况详实,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内容真实、可靠。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州、县市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落实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