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领导干部工程建设回避制和定期报告制。各级各部门都应建立领导干部工程建设回避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应带头做到:不得以各种名义推荐施工队伍和指定分包;不得以个人签批决定和变更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材料采购和工程结算等活动。对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采取及时核实备案、本人说明、诫免谈话、调查处理、下发工程廉政建设建议书等措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要加强对这方面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切实加强对业主单位的监督制约,规范业主行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有工程建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必须在本单位设立工程建设情况公示栏,及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工程建设时间、投资额、招标条件、决策过程、中标结果、中标队伍情况和监督结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工程承发包之间要建立和实行工程建设与廉政建设“双合同”制度。业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公示情况和“双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方式,严格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严把招标投标方式核准关,防止违法规避公开招投标。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一旦核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具有法定事由须变更的,须报政府原核准部门核准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备存。各监督执法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现场执法监督,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责任制档案和监督执法意见书制度,按工程类别,对业主和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投标实行现场跟踪监督。对拒绝监督和确认招标投标过程不合法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各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探索有效监督方式,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防止监督走过场;要加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建立招标投标统计制度,对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失职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
八、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落实的必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开展综合性监督检查;要加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监督评议的力度;各级专项治理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督执法职责和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责任,强化行业性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章问题,一经发现,及时查纠,依法处理;各级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要健全工程建设内部廉政监督机制,定期向监督执法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管理情况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廉政情况;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监督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法,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进行查处纠正的,要运用监察手段予以纠正处理。对构成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地方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失职渎职,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