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
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实行就业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3]12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各从事通信业务相关单位:
为了保障本市通信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通信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
电信条例》、《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关于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3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本市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实行就业准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通信行业各单位和社会其他单位从事通信行业职业(工种)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信交换机务员、线务员的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其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执行行业规定的上岗要求。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通信管理局共同领导,对本市通信行业的培训、鉴定以及年审、年检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北京市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工作组织与实施。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行业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结合通信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本市通信行业各单位,从事就业准入规定的通信职业(工种)的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应做到全部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各单位招用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持证上岗职业(工种)人员时,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通信职业(工种)的工作。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持证上岗职业(工种),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和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四、本市具备资质的培训、鉴定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培训和鉴定实施中,应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