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职业学校招生制度,实行灵活多样自主的招生办法。深化以人事、分配制度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人员聘用制度、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拔和职务聘任制度。职业学校可建立由企业、行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1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专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
12.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面向社会、适应市场、突出特色,提高质量和效益。根据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就业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紧密围绕电子信息、医药化工、饮料食品、水电、机电冶金、旅游等全省六大支柱产业发展,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专业。加快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教学模式,按照终身学习的要求,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满足求学者就业、创业、升学、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多种需要。
13.突出职教特色,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强化技能训练,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职业学校要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改善实践教学条件,保证实践教学时间;市(州)要集中建设一批供职业学校共用的实习和实训基地。教学内容、考核体系要与相关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要求密切结合,教学活动要与生产实践、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社区服务密切结合。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努力扩大职业证书的覆盖范围,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社会认可度。
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市(州)、县政府及职业学校都要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并积极与社会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就业信息的沟通与共用。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1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到“十五”末期,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80%,3%以上的专任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60%。实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221”计划,并以此推动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全员培训。进一步加强职教师资基地建设,完善培养培训网络,提高培养培训质量。吸引和支持企业、行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坚持评聘导向,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高级技工、技师到职业学校任教,有关部门要在办理聘用手续和职称评审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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