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跟踪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省政府督办室按本规则的要求,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项目登记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市、州或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办结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交办机关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派人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办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