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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3.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规定,凡成立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须报省政府审批;成立副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须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成立科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须报市、州政府审批;成立副科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协调指导。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市依法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机关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所需行政编制在市现有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中央下达的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核定。其他城市、旅游景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4.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自身建设。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现有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政执法的职业特点,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培训后经资格认证后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收缴(罚)分离、银行代收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乱收费、乱罚款、截留、挪用预算内外资金和贪污腐败,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执法正常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试点城市具体试点领域,按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确定的范围进行。
  确需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试点城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决定。中央垂直管理的海关、国税、金融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列入试点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有机的整体。综合行政执法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进行,注意做好相互衔接。已经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把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考虑,并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安排和部署。已经确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不再单独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规定的程序报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清理整顿行政执法机构,调整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部门执法机构的意见,组织实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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