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工作原则。
1.“两个相对分开”。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综合行政执法主要体现在执行、监督、检查、处罚权。
2.权责一致。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
3.“两个结合”。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相结合;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结合。
4.精简、统一、效能。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建立和完善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精干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基本内容。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与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查处又管检验的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承担技术检测、检验、检疫职能的单位逐步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依法独立的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客观公正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服务,技术检验机构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
2.清理整顿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变多头执法状况。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目前,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交通管理和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不得作为部门的管理机构或内设机构。行政执法综合后,要及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能,有关部门一律不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执法权。对尚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在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机构的执法职能归并到一个机构,并作为该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应在城市及其区、县设置。省和自治州政府各部门不再单独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已批准设立的要逐步调整。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行政执法领域,设置市、县(区)行政执法机构,不管以市为主或以县(区)为主设置行政执法机构,都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调整市、县(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防止政出多门、多层执法、执法扰民。
理顺行政执法机构与技术检验机构的关系。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实施行政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开的基础上,将目前还设在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的各类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逐步剥离出来,依法独立行使技术检测、检验、检疫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调整归并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使用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手段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尽量合并,以提高设备利用率,集中力量发挥技术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