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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四、建立并推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为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各地要尽快建立并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规定储备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重点将城市旧城区待开发改造的土地,企业搬迁、关停并转、破产倒闭处置的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批次完成农地转用、征用待供应的土地,以及城镇内农业人口全部完成“农转非”后剩余的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市(地)、县人民政府要划出部分土地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今后,城市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的流转要逐步实现由政府土地储备库提供。坚决制止土地使用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其它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私下交易,从根本上堵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渠道。
  五、显化资产,合理处置,为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服务
  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必须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转让的,应报经原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相应调整原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资产额。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因企业改制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供地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严禁企业与开发商私下交易。
  对特困企业,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专户储存,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六、严肃纪律,依法查处土地供应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土地审批、招标拍卖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强化对土地出让、转让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部署,积极参与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管工作,加大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大对土地供应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对于场外隐形交易、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擅自批准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插手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或指定开发建设项目供地方式掩盖地价的,要按照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违反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规定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2〕4号),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并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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