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市(地)、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制定、更新和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调整。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该地块依法评估确定标定地价的90%。市(地)、县人民政府可据此确定不同用途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因扶持发展导向性产业,而需低于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的,必须经集体研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特殊优惠的理由。凡未经批准低于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的,其出让行为无效。因减免地价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地要对已出台涉及地价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坚决纠正以各种理由规避法律制度廉价无偿划拨供地行为。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逐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要在认真清理并限期完成在建项目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供地机制,逐步将划拨供地和减免有关税费的“暗补”,改革为政府直接支付给低收入购房对象的“明补”。各级建设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开发商以经济适用房名义谋取暴利。
三、加快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完善市场服务功能,促进土地使用权进场交易、公开交易。凡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使用权转让,都必须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政府必须垄断土地出让的一级市场,对土地转让二级市场实行政策指导、信息引导和有效监督,以确保交易安全和有序进行。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加强土地用途的管理。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凡改变用地条件或使用用途的,一律要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严禁用地单位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联营联建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在实施旧城改造中变相处置土地资产,采取“以地换工程”、“以地换路”、“以地抵顶工程款”及提供“回报地”或无偿提供土地进行招商引资。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出让土地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修改或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