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涉及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事故发生的势头。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民爆器材、烟花爆竹为重点,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没收其生产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合法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组织厂外非法生产和收购非法生产厂点产品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三、做好暑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工作,加强隐患整改。
今年暑期气温高、湿度大,十分不利于烟花爆竹生产。按照安监管明电〔2003〕11号要求,各种证照齐全的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将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的市(地)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整顿或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证件,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部门间的协作意识,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公安、安监、国防工办、工商等负有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上,根据各自的职责,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地区的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凡因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民爆器材、烟花爆竹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